• 郑州
您的位置: 法律保 > 外商投资 > 企业设立 > 详情

脑梗塞病人申请公证有效吗?要开具头脑清醒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书吗?

来源: 法制法律网 2023-05-30 11:27:36

脑梗塞病人申请公证,一般是要相关医院或鉴定机构开具头脑清醒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书。如果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效。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二、出证程序合法

三、公证书实体内容真实、合法

四、公证书格式规范

公证的合法有效至少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由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专门人员——公证员亲自进行公证;2.公证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合法:公证的对象包括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三种,公证的内容不能违法或有逃避法律的内容;3.公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程序方面涉及当事人和第三方的主要有二点:(1)公证员在外出调取证据和做接谈笔录时,应山两名公证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见证人在场,并在笔录上签名(《规则》第26条);(2)公证员在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规则》第24条)。公证接谈笔录总公证员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时所做的工作谈话记录。具有法定证人证言的性质,其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首先,必须是由公证员亲自接待和询问,且谈话相对人了解公证员的身份。对当事人来讲,因公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主动的申请而进行的司法证明行为,所以公证员的身份不言自明。但对十第二方而言,公证员要取得相对人的证言必须明白告知对方自己的公证员身份,同时告知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应当积极协助,据实问答。如果公证员在整个谈话中没有事先表明身份或是没有亲自询问,相对人可以拒绝在公证接谈笔录上签字,因相对人积极协助公证调杏的义务源十公证的国家司法证明的公权力、如果公证员不表明身份,相对人有权认为其是私证,不予协助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其次,公认又有国家赋予的法定证据作用,其取证的方法和途径必须合法。任何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偷拍、偷录或窃得的材料,都不能做为公证材料、享有公证的证据力。在本例中,工商人员出示工作证是其履行工商管理监督职权的前提,但它个能代替公证员在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进行调查时所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工商人员和公证员虽都是行使国家权力、但一个是自上而下的管理行为,一个是国家证明行为,二者不容混淆。本例中的公证员在工商人员出示工作证后对该员上言辞的记录,总在该员工以为受到管理者询问的误解和暗示下所做,违反了公证的公平、自愿原则,也是不符合公证的取证方式的。该员工有权拒绝签字。但如果该员工在签字时已知所签内容为公证接谈笔录,且仍在上面签字。则接谈笔录的有效性取决于法院的认定。公证人一般是对申请人自己所进行的有关行为加以证明,或是对侵权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加以实录,而不像上例涉及证明相对人的言词的行为,因此,公证员无向相对人告知的义务。比如。对网上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人会同申请人一起,从侵权者的网贞上下载有关侵权内容。然后对实时下载操作过程加以客观记录,证明于x年x月x日申请人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与操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相符。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从相关人的网页上下载文件,也没有告知对方的必要。又比如,对于盗版软件侵权,公证人陪同申请人去购买(盗版)软件,仅对申请人的购买行为、购买地点和所买软件的内容加以实录和证明,也不涉及相对人的言词和行为,因此,也无必要告知相对人。在这种无告知状态下取得的证据,也是有效的。

标签: 脑梗塞病人申请公证 开具头脑清醒的民
温馨提示: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

相关知识推荐
操作
分享
15037178970

公众服务

法制网公众号

快速找律师 / 免费咨询

查法律知识 / 查看解答 / 随时追问

律师服务(工作日8:30-18:00 ,非工作日请QQ留言)

律师加盟

律师营销服务

在线客服:

加盟热线:

律师营销诊断

营销分析 /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法律保,中国知名的 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3 falvbao.net.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2009963号-45
违法和不良信息联系邮箱:39 60 29 14 2 @qq.com